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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延安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事处北关居委。
	法定代表人:姚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安,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国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艾彩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寰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国贸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艾彩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刚,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峰,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明振,男,194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远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义,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娟,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延安延飞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苑中路房产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艳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莲,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综合楼6层633号。
	负责人:呼世慧,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安,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延安水务环保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430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延安市自来水管网安装配套服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北关。
	法定代表人:刘伟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勇,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延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双拥大道111号。
	负责人:程明辉,该单位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2号楼一层135室。
	法定代表人:郭洪雁,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延安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国贸大厦有限公司、延安国贸(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刘明振、陕西中远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延安延飞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延安水务环保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延安市自来水管网安装配套服务公司、延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延安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波
	审 判 员  徐 霖
	审 判 员  吴 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佟锡尧
	书 记 员  雷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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